一名司机酒后睡着,让司机助理“自动”驾驶,被控危险驾驶!
今天(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48号指导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交通安全刑事案件专项指导案例。其中一起事件“奥莫克持枪危险驾驶事件”引起关注。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车载驾驶辅助系统并不能取代驾驶员成为主要驱动力。即使驾驶员启动了车辆内的驾驶辅助功能后,他才是真正执行驾驶任务的人,对保证驾驶安全负有责任。即使驾驶员不在驾驶座上也是如此。案件基本事实:中午12点30分左右。 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木群饮酒后驾车返回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塔城旗某酒店附近住宅区。当日凌晨1时15分左右,王木群驾车驶出该区域。再次,然后激活汽车的驾驶辅助功能,设定目的地,并使用亲自安装的“智能驾驶神器”配件,让他绕过驾驶辅助系统的监控,让他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的情况下继续无人值守地驾驶车辆。凌晨1时37分左右,汽车停在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一段路边。当车堵塞道路时,一名路人发现车上副驾驶座上只有王木群一个人在睡觉,于是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王某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他被送往医院采集血样。经鉴定,王莫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表明其处于醉酒状态。调查结果确定被告 Omokgun 驾驶的汽车配备了 2 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或驾驶员辅助系统。如果驾驶员将手离开方向盘超过两分钟,就会建立一个系统,提示他们握紧方向盘。如果驾驶员没有及时控制,车辆将自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在汽车辅助软件中学习了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知识,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我知道如果我酒后驾车,驾驶辅助功能将无法工作。另外,激活驾驶辅助功能后,您可以随时抓住方向盘,掌控汽车。我也知道我需要做好准备。然而,他仍然购买并安装了非法的“智能驾驶小工具”配件,这些配件可以模拟驾驶,绕过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安全监控。另据透露,20年7月3日24日,王木群因酒后驾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被罚款1500元。判决结果 2025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113行中第59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木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没有人上诉、抗诉,具有法律效力。量刑理由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五牧君是否在饮酒后启动了车辆的驾驶辅助功能,并且没有从主驾驶座上驾驶车辆。它涉及的是一种驾驶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 1、被告人王某是行为人,也是责任人。国家标准《车辆驾驶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分类》(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至5级。0至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由于驾驶辅助系统的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安全运行。该功能仅用于辅助驾驶员驾驶,无意取代驾驶员作为主要驾驶力量。驾驶员启动驾驶辅助功能,他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负责保证驾驶安全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五福群的驾驶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木群在酒后以传统的手动方式驾驶汽车行驶了一定距离,此时,他就是驾驶员。辅助功能,设定目的地,驾驶员辅助系统执行驾驶任务。王木滚驾驶的汽车上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离不开驾驶员监督下的二级驾驶辅助系统,因此王木滚仍然履行驾驶职责,做一名负责任的驾驶员。使用非法预装配件逃避驾驶辅助装置控制、从主驾驶座移至副驾驶座、把手离开方向盘睡觉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驾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不能否认。 2、被告人五福君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王木根的检测结果为114.5毫克/100毫升,表明他处于醉酒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王先生血液中酒精浓度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因饮酒满两年驾驶汽车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其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明显轻微、无危害,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央视记者季成海)